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聲請人 林碧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2│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3│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4│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5│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6│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7│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8│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9│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10│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