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告 黃健宸 被告陛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61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