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 陳麗莉 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0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
1)×10×43=5,16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請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王○祥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渠等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醫療費3,000元之繳費單、收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承租新北市○○區○○街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暨自109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繳交房租之轉帳紀錄或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房租、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