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上訴人帆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0號6樓之3之2此址改送南京東路)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受命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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