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25號聲請人 高祥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良芳餐飲設│板信商業│107年4月30日│205,060元│SA0000000│││備有限公司│銀行雙園││││││ 汪國良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