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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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13號聲請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超越光電科│臺灣新光│107年5月12日│200,000元│CC0000000│││技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負責│西園分行││││││人:張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