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九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十二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北縣板橋市○○街往重慶路方向行駛,行至大明街一0二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行駛,適有 余威霆 (000年0月0日生)奔跑於同向路旁,乙○○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前車頭擦撞余威霆左側臀部,致余威霆跌倒受有頭部外傷、左手及右膝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公訴人另起訴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甲○○、余威霆對被告乙○○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起訴書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此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張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法?官?崔玲琦??????????????????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