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子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和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該裁定於105年1月4日對其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