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 陳鳳珠 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及方案及無法負擔還款條件之理由。
二、請預納郵費3,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8+1)×34×10=3,0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5年1月1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3年1月11日起至105年1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陳報聲請前2年(自103年1月11日)起迄今收入(含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等動產、不動產、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請提出倘准許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及每月收支明細為若干)。
九、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十、倘有依法應受扶養人,則請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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