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聖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霈潔 被上訴人新北市淡水區天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