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拆除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笑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周笑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智高 間請求返還拆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其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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