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債權人 呂凱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曹景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
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地址(確認專屬管轄權用),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請提出債務人曹景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