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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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王永靖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隆英 、 蔡王玉英 、 王永順 、 王玉鳳 、宋 王玉梅 、 王永通 、 王建猛 、 王健勇 、 王香琴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249元(訴之聲明第七、八、九項關於「4萬6853元」之記載,依狀載計算結果,顯係「4萬6583元」之誤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更正誤載之聲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