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吳健義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詩靖 律師被告 彭中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吳健義於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49號被告彭中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郭嘉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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