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唐興林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被告 鄭凱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83號(原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郭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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