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88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7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否認有違規行為,並無可採。其請求再傳抗告人到庭陳述意見,亦無必要。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