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更(一)字第一號
自訴人己○○被告甲○○
丁○○乙○○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以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依本院裁定內容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首揭規定、說明,爰就本件自訴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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