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