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0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法官柳章峰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