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複代理人 林桂聖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洪東興
許乃丹 律師 賴怡蓁 律師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黃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等5筆土地上共同合作興建華人匯建案(下稱系爭建物),並於民國102年4月29日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字號:(102)高市工建築字第01180號),於104年9月15日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發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字號:(104)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872號),嗣由被告依法於104年10月29日完成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由被告於105年7月29日依法核發建物所有權狀予原告。系爭建物之總戶數共252戶,原告所有其中46戶,因已售出之建物戶數中,部分買受人因對於走廊是否得登記為專有部分面積有爭執,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嗣高雄市政府地000000000000000000市○○區○○段○○○○號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華人匯)走廊測量登記登記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為請被告於高雄市○○區○○段○○○○○○○○○○號共計252戶建物標示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建物之專有部分面積,尚在釐清中」,被告爰於106年6月1日收件鹽地字第025290號登記案,其他登記事項欄(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本建物之專有部分面積,尚在釐清中」,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被告所為上開登記,係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請被告為之,本院認有使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輔助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