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宗 在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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