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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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范美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含證物)。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