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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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原告 林郃蒼 被告 陳俊行
邱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先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6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如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應於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繳納,再於112年8月31日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12號)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12年9月6日送達上開2件裁定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未經原告抗告而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