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王尚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6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0月29日屆滿(107年10月28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正治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大│107年6月28日│200,000元│FA二三0四三四│││││崗分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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