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聲請人 胡宇駿 法定代理人 胡君慈 相對人 陳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胡君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