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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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林文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4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受刑人林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施用二級)│(施用一級)│(施用二級)│├────────┼────────┼────────┼────────┤│犯罪日期│99.12.10│99.12.11│100.5.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0號│毒偵字第60號│偵字第2074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1596號│23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6.30│100.6.30│100.10.3│├───┼────┼────────┼────────┼────────┤│確定│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49號│6099號│2399號││├────┼────────┼────────┼────────┤││判決│100.8.16│100.11.10│100.10.3││判決│確定日期│(程序駁回)││(協商判決)│├───┴────┼────────┴────────┴────────┤│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688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16年│││(施用一級)│││├────────┼────────┼────────┼────────┤│犯罪日期│100.5.2│95.4.11│10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74號│字第12953號│偵字第10406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上重更三│100年度訴字第││││2399號│字第5號│21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3│101.3.27│101.2.29│├───┼────┼────────┼────────┼────────┤│確定│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3036號│3246號││├────┼────────┼────────┼────────┤││判決│100.10.3│100.6.14│101.6.27││判決│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688號(│執字第7424號│執字第7854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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