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
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5年度雄簡字第634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裁判費
收據等件為證,經核屬實,爰依前開說明,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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