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君
高雄市前鎮區○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7日上午11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王雅君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 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零貳拾參
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