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劉淑吟 即潔新洗衣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99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小叮噹科學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湖口│98年10月26日│36,517元│BSB0000000││││有限公司 蘇仲華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