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淑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逸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支票5紙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且相對人翁逸齡未背書,請釋明對相對人翁逸齡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若對個人請求借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
三、若對公司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地址,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四、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人實際所提出支票、本票張數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