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朱○均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惠楨 被告 劉茂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慧珍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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