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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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毅峰選任辯護人林威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就其中起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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