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52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潘務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最新一期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26935元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