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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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債權人 何易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冠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
額共新台幣300,000元,其金額包含債務人向債權人所支借人民幣50,000元、臺幣38,000元、利息等之總和,今台端聲請金額新臺幣310,000元加計利息年息5%,是將利息又加計利息,應提出相關約定,若無相關約定,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即借款本金與利息分開請求,利息部分不得再加計利息),並務必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法第207條(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㈡請提出債務人郭冠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