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415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 王世宗 即世宗消防企業行債務人 王世豪 即亞森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