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件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件編號1所載。附件編號1所示減得之刑與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件編號1與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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