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丁○○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0,05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1,6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余吉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