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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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95號聲明人辛○○
己○○戊○○庚○○上列4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聲明人丁○○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乙○○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丙○○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回證,如受通知人以書面收受通知,請於通知書上蓋用受通知人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人之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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