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溫詠筌 代理人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票面股數│張數│股數││││││││├──┼──────────┼───────┼────┼──┼──┤│0001│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76-NC-000143至│100股│11│1100││││76-NC-000153││││├──┼──────────┼───────┼────┼──┼──┤│0002│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80-NC-000218至│100股│4│400││││80-NC-00022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