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黃明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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