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 劉保均 代理人 楊劉美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8442-0│1│20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7848-5│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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