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張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元大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1│10,000.0│││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有限公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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