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信鴿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芬 代理人 孫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上林文化事業│台灣中小│106年11月30日│285,214元│AD0000000│││有限公司劉│企業銀行││││││美娟│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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