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520號
原告 黃秀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春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等影本。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