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36號
原告 魏彩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芯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如起訴不合上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5日以取消分期付款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14萬4,095元,原告因被告乙○○上開侵權行為受有上開匯款之損害等情。惟被告乙○○於97年5月23日生,原告起訴時,被告乙○○尚未滿20歲,為未成年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然原告僅記載被告甲○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未記載其全部法定代理人,與上開規定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