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裕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載明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照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如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書,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