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洪堂喬 被告 江春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