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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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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