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調字第232號聲請人 黃柏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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