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炎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提出自107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簿存摺影本資料。
三、按本件聲請雖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該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載明民國109年7月起至10
9年9月止期間之收入說明,請重新補正107年11月起迄今之收入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